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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分得“利润”500万,咸阳市原车管所副所长零入股成考场幕后老板

华商报 法者心声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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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入一分钱,时任咸阳车管所副所长的曹伟就成了优可考场的合伙人,负责打招呼、疏通关系,一年多的时间里,该考场收取了1400余万元“保过费”,这位副所长分得“利润”500万元!


  3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咸阳市车管所原副所长曹伟受贿案一审判决书,曹伟获刑10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被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时任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副所长的曹伟在与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文某的一次闲谈中得知,该公司经营的优可考场要向外承包,遂与李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李某将考场承包过来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营。但文某对李某不放心,拒绝承包给李某。曹伟想促成此事获取利益,便亲自出面。


  2017年3月25日,文某代表陕西优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曹伟签订了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约定承包费一年6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曹伟与李某又针对出资问题及分红事项进行商谈,曹伟提出将其朋友高某等五人也拉入参与此事,并让五人共计出资150万元,都算在高某名下,除过高某等人出资的150万元外,剩余承包费用由李某解决。曹伟不参与考场的任何经营管理事项,只是利用其咸阳市车管所副所长的身份负责协调疏通关系,确保考场稳定经营及最大限度的获取正常与非法利益。
  
  事项商议后,李某便成为优可考场的实际经营人,曹伟则利用其职务便利对优可考场的考官、驾校负责人、软件公司、考场检查人打招呼,让相关人员放松监考、增加考场考试人员人数、让软件公司考试系统放宽尺度,以便让更多的考生通过。

优可考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主要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科目一至科目四的所有正常考试收入,另一部分是除过正常考试收入外收取考生科目一至四的“保过费”。自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共计收取“保过费”近1400余万元。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曹伟分11次收受李某考场“利润”500万元。
  
  此后,曹伟还以其单位人事调整、需谋取职务升迁为由向李某索贿20万元。

    

  该考场主管赵某证言称,“保过费”是违规操作的,就是考场通过贿赂考官加上自己作弊,优先确保交这部分费用的学员通过考试所收取的费用。优可考场收取“保过费”标准:科目一500元、科目二1000元、科目三600元、科目四500元。


 
  赵某负责科目二、三,只和驾校分校长接头,在考试前一天的模拟考试时,一部分驾校分校长会给赵某提供需要保过人员名单,赵某按照考场收“保过费”的标准按人头进行收费,之后这些钱和名单就由赵某交给李某,还有一部分驾校分校长直接将名单和“保过费”交给李某。
  
  考场对驾校分校的科目二、科目三报名有特殊要求,按照2:1的比例来报名,也就是交“保过费”比如是10人,必须再按比例空报5人,这5人是行内称为“空投”,他们在第二天考试时是不到场的,这5人肯定不及格。这样才能保证考场考试合格率的平稳,因为交警支队对每个考场的合格率都是有要求,大概都在60%,为了保证交“保过费”的人员占取合格率,只能通过这种办法保证不合格率。
  
  考场电脑软件会控制考试系统,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名单会被录入考场电脑软件,通过率极其高,科目二、三都是这么操作的。科目一、四是将交过“保过费”的学员安排在最后两排,由工作人员蹲在地上指导答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担任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副所长,负责全市驾驶员考试、主管考核室等工作中形成的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659547.5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曹伟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500万元及大众牌途锐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今年1月,华商报还曾报道过咸阳车管所民警、考试员等4人收受考场请托,均因受贿获刑的消息。
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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